齐齐哈尔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治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小流域治理按照规划设计建设结束时,应当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小流域所在地的乡(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管理办法,落实管护责任制。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