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的养犬管理工作由相关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