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