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犬只进行检疫,发现狂犬时,应当会同公安机关立即捕杀。犬尸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