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