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本级公共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