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将法律援助作为公益性宣传的内容,为法律援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