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激励机制。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建立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等具体制度作为考评、表彰志愿者的依据。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符合表彰规定的志愿者颁发志愿者荣誉证书。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