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及各县(市)区可以依法申请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志愿服务基金会应当严格按照基金会章程开展活动,并接受同级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志愿服务基金来源包括:

(一)社会捐赠、资助;

(二)政府支持;

(三)其他合法来源。

志愿服务基金应当用于:

(一)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资助;

(二)对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遇到特殊困难的志愿者的救助;

(三)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和志愿者的奖励;

(四)根据需要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购买保险和提供物质保障;

(五)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关的其他事项。

志愿服务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和社会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