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负责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养护、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变更和影响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