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手语翻译、盲文翻译和经过手语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残疾人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岗位津贴,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