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与培训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手语翻译、盲文翻译和经过手语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残疾人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岗位津贴,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