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禁止发布下列新闻媒体广告:

(一)烟草广告;

(二)恐怖、耸人听闻等惊扰公众的广告;

(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

(四)有违社会公德和良好风尚的广告;

(五)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其他广告。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