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第二章 广告准则第十八条已废止禁止发布下列新闻媒体广告:(一)烟草广告;(二)恐怖、耸人听闻等惊扰公众的广告;(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四)有违社会公德和良好风尚的广告;(五)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其他广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