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促进企业科技进步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侵犯企业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分别由科技、工商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