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侵犯企业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分别由科技、工商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