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利用自有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在职科技人员经单位批准,可以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企业兼职,但不得侵犯本单位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