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促进企业科技进步条例第十五条有效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在企业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购置的测试仪器和试验装置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或者分期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各类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要足额提取,大中型企业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一点五,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三,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五,用于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有结余的可以滚动使用。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