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流保护的组织、领导,将河流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河流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