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河流及岸线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的行为,由自治县水利或者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责令其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责令清除的单位代为清除,所需直接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承担。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