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修建港口、码头或其他建设项目,不得随意占用河流水域和岸线。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应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并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