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清江干(支)流岸线两侧各10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涉重金属企业;不得在清江干流、主要支流两岸新建化工、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等污染严重的项目。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