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排污单位应当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和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河流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