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河流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县的河流水质应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不低于Ⅲ类、其中清江干流水质不低于Ⅱ类水域标准实施保护。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