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学校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协调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公安机关和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文化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