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学生,是指在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二)教职工,是指学校各级管理人员、教师以及学校的其他员工。

(三)学校安全,是指学校校园、学校周边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安全。

(四)学校周边,是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应当与学校保持安全距离的区域,没有规定的,指距离学校红线200米以内的区域。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