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者其他危险品以及从事高空高压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与学校保持安全距离。学校周边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