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禁止学生及其他人员擅自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物品进入校园。学校安全保卫机构或者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对上述危险物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报告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教职工、学生发现有危及学生、教职工人身安全的行为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适当的方式制止并向学校报告。

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