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学校安全保卫机构和安全保卫人员应当落实学校安全保卫制度,完善出入校园登记制度,维护学校安全。

为学校提供安全保卫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