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是本市新型墙体材料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税务、国土资源、林业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