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市、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