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在产品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达到规定比例,经省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按照国家规定免缴增值税或者企业所得税。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