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下列各项:(一)行政性收费;(二)事业性收费;(三)政府性基金(附加);(四)罚没收入;(五)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六)其他非税收入。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