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旅游区(点)应当具备与接待容量相适应的停车场、生活、环卫和通讯等基础配套服务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施。

旅游区(点)应当设置中外文对照的指示牌、说明牌、警示牌,采用国际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并在明显位置公示旅游咨询、救助和投诉电话。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