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旅游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旅游服务设施经营者或旅游区(点)向旅游者收取的费用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星级饭店、A级景区或者其他等级标准的旅游服务设施不得超越其星级或者等级标准进行宣传。非星级饭店或者无等级标准的景区、旅游服务设施不得使用与星级或者等级标准相同或者近似的符号、标志及文字进行宣传。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