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的,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该证件,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