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