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献血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市血液中心违反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