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停止使用水计量设施的,由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