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流域内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县(区)内的水事纠纷,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二)跨县(区)的水事纠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三)市际之间的水事纠纷,由流域管理机构处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