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流域内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工农业生产用水和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单位和个人用水应当控制在定额内。对超额用水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除按累进加价制度收取水费外,可以视情节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供水的措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