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擅自经营、加工木材的,没收木材及其制品和非法所得,处非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超越范围、数量或者擅自变更地点经营、加工木材的,没收木材及其制品和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