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森林培育和利用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县坚持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高效益、低消耗、无污染的原则,发展林副产品深加工、林下经济和生态旅游等非木质产业。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