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鼓励有经营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包、转包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沟、荒滩及其他宜林地,用于植树造林。鼓励有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发展碳汇林业,增强森林碳汇功能。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