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森林资源管护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个人和经营单位出售木材,应当出具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相关证明。经营商品木材和竹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不超过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百分之十缴纳育林基金。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