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对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林木商品种子。

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收购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或者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