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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森林资源管护

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鼓励居住在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区域内的林农迁居;尚未迁居的,其生产生活所必须的用材,纳入限额采伐管理,实行严格的采伐审批程序。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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