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水生态监测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水生态监测机构负责水生态监测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水生态监测工作。环境保护、林业、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生态监测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