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或者毁坏水生态监测设施设备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