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在水生态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高秆作物、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二)堆放物料、倾倒废弃物;

(三)取土、挖砂、采石、探矿、淘金或者进行爆破作业;

(四)取水、排污;

(五)在监测断面、过河设备上空架设高压线路;

(六)设置阻水障碍物;

(七)放养家禽或者家畜;

(八)其他对水生态监测和信息采集有影响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