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水生态监测条例/第四章 设施设备与监测范围保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在水生态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种植高秆作物、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二)堆放物料、倾倒废弃物;(三)取土、挖砂、采石、探矿、淘金或者进行爆破作业;(四)取水、排污;(五)在监测断面、过河设备上空架设高压线路;(六)设置阻水障碍物;(七)放养家禽或者家畜;(八)其他对水生态监测和信息采集有影响的活动。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