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已修改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情况报送人社部门审查。用人单位不得对举报人、投诉人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