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已修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执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继续进行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通知相关单位暂停向违法建设工程供水、供电,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