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符合上一层级城乡规划的要求。市、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并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